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7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有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8號、100年度花易字第58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709號、100年度偵字第16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有聰係 陳明進陳邱雪 之子,3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於民國98年2月6日6時許,因陳有聰對陳明進、陳邱雪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由陳明進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核發保護令,嗣於98年3月23日經該法院以98年度家護字第36號案件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於98年12月3日經該院以98年家護聲字第14號延長1年,現仍於保護令生效期間,依該保護令主文諭令:陳有聰不得直接或間接對陳明進及其配偶陳邱雪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及恐嚇等行為。詎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諭知其應遵守之事項,竟基於違反該保護令之犯意,於99年6月6日11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與陳明進、陳邱雪同居之住處,大聲叫喚陳明進之名字對其叫囂,並以「幹你娘」等三字經辱罵陳明進;復不停敲打上址3樓紗門,進而將該處玻璃敲破,以此等方式對陳明進為不法之精神侵害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0月14日8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 楊色嬌 所管理位於花蓮市○○○街○號之4協天宮廟宇內,徒手竊取神像1尊,得手後,騎乘前揭機車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0年10月31日以99年度易字第368號、100年度花易字第58號(合併審理)判決被告被訴違反保護令、竊盜部分均無罪,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然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即101年8月26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諭知被告無罪及監護處分,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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