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提起公訴,104年7月21日繫屬本院,惟被告王智龍已於104年8月18日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第7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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