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255號聲請人日軒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保證責任雲林縣元長養雞生產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在 相對人己○○
乙○○庚○○戊0000000丙○○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保證責任雲林縣元長養雞生產合作社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相對人王世在、己○○、乙○○、庚○○、 張梅蘭 (即 蔡張梅蘭 )、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3480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62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保證責任雲林縣元長鄉養雞生產合作社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世在、己○○、乙○○、庚○○、張梅蘭(即蔡張梅蘭)、丙○○、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薛中興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元整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捌佰零貳元整繳納壹仟伍佰參拾元,已退郵資柒佰貳拾捌元。
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拾貳元整聲請人繳納。
相對人保證責任雲林縣元長養雞生產合作社應給付聲請人合計壹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整。
其餘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合計貳萬零陸拾貳元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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