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柒顆(驗餘淨重共計貳點零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7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黃俊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2月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綠色顆粒7顆(驗餘淨重
2.06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