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吳雅雯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2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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