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2月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41號(偵查案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5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扣案油壓剪子1把應予沒收,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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