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14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於民國95年9月15日以該院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裁定移送前來
,並經本院指定於95年1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桃園簡易庭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經查,被告戊○○、甲○○正確戶籍地址
係「桃園縣八德市○○路○○○號」,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誤以「桃園縣八德市○○路○○○號○號」為送達地址,致上開移
送管轄裁定,經郵務送達以「查無此街路名」退回後,誤對被告
戊○○、甲○○為公示送達;另本件亦漏未對被告 邱慧珠 送達起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從而,本件因有上開瑕疵,應
再開辯論,重新送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上開移轉管轄
裁定及起訴狀繕本與被告戊○○、甲○○,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
2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
乙○○部分亦重行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