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83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梁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