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5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孫長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二、相對人於109年5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勞工紓困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清償,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息,採浮動方式計付(本件利率為年息1.84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10年12月2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依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65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68元孫長壽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68元孫長壽自民國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1新臺幣56968元孫長壽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7月23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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