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石成
曾榮華李清胤王朝益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温思廣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4人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
4人已成立和解,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4人之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