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發參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3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發參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