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9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908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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