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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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 楊富彬 相對人 楊富貴
楊瑞景 楊富國 賴璟嵩 賴璟皓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相對人賴璟嵩、賴璟皓、楊瑞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以97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8年12月2日以98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六分之一,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賴璟嵩、賴璟皓、楊瑞景負擔,經上訴人楊富貴、楊富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9年3月4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負擔而終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聲請人因本件訴訟預行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08,064元【52,381元+155,683元=208,064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50,631元【235,926元+14,705元=250,631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費用30,000元(經查聲請人固支付第三審律師酬金35,000元,惟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核定該第三審律師酬金為30,000元,故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以30,000計算)(詳如後附計算書);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因本件訴訟預行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三審裁判費103,371元。綜上所述,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9,348元;相對人賴璟嵩、賴璟皓、楊瑞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2,898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8,064元│㈠由聲請人預納。││││㈡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1/6││││,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負擔1/2,││││餘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賴璟嵩、賴璟皓、楊瑞景負││││擔。│├─────────┼───────┼───────────────────────────┤│第二審裁判費│250,631元│㈠由聲請人預納。││││㈡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1/6││││,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負擔1/2,││││餘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賴璟嵩、賴璟皓、楊瑞景負││││擔。│││││├─────────┼───────┼───────────────────────────┤│第三審裁判費│103,371元│㈠由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預納。││││㈡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負擔。│├─────────┼───────┼───────────────────────────┤│聲請人於第三審委任│30,000元│㈠由聲請人預納35,000元。││律師之第三審律師酬││㈡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核定第三審律師││金││酬金為新臺幣30,000元。││││㈢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負擔。│├─────────┼───────┼───────────────────────────┤│合計│592,066元│㈠相對人楊富貴、楊富國應給付聲請人259,348元││││計算式:(【208,064元+250,631元】÷2)+30,000元││││=259,3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相對人賴璟嵩、賴璟皓、楊瑞景應給付聲請人152,898元││││計算式:(【208,064元+250,631元】÷3)││││=152,8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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