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告 程和旗 被告 許仕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之112年12月7日繫屬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應併算起訴前之利息37,226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併算後合計為713,2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3,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原告僅繳7,380元,尚不足44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