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義先前於(一)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於106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4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三)於106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56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四)於10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09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由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0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五)於10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六)於10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由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2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七)於10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8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由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7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八)於10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4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九)於10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8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六)再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以及上開(七)至(九)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107年3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60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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