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李宜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恩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