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語辰 即 黃雅芳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顏裕珉 即黃雅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顏裕珉、顏語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黃雅芳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顏裕珉、顏語辰發支付命令,惟查上開2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32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查詢表結果在卷可稽。是顏裕珉、顏語辰並非被繼承人黃雅芳之繼承人,對於黃雅芳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