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蓋維瀚
被 告 蕭秀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25184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8年1月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