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告 朱祐宗 被告 張龍洋
張明聰 黃美雲 張永煌 張智雄 張雅惠 張冬碧 張惠珊 張繼文 張祐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龍洋等1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本件土地、建物之客觀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4405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4500元×面積468.4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6分之1)+(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巷00號建號房屋課稅現值4900元×原告權利範圍6分之1)=269萬44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龍洋等10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前述土地共有人有死亡,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及繼承人系統表與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土地共有人有未成年者,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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