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71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進富 個人計程車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黃進富個人計程車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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