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六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八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之自白。2、被害人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
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曹德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