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祺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