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6號聲請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逸之 代理人 郭泰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蕭如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委任狀委任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提出正確委任狀。(委任人應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戴逸之僅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委任公司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補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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