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61號債權人 張忠義 債務人 陳和廸 即 陳博昌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博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博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博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博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