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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