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