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27號原 告 林莨琪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筑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