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 張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十建設有限公司間98年訴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為上訴聲明並未完足,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依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得受之訴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5,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完足之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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