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瑞祥選任辯護人張浚泓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潘訢選任辯護人 鄧雅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改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改通常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