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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