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昭呈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所宣示之97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認有應更正部分,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所宣示之97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事實欄第2頁第8行、第3頁第1行、第
6行關於姓名「 王昭呈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昭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聲請人即受刑人林昭呈認本院於98年2月5日所宣示之97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即上開判決書內之事實欄第2頁第8行、第3頁第1行、第6行關於「王昭呈」之姓名,有誤載之情事,聲請裁定更正,業據提出上揭刑事判決及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經核無誤,自應將前揭誤載之姓名均更正為「林昭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