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淑芳受刑人陳智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淑芳因受刑人陳智傑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憑。嗣受刑人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60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及通知具保人促請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憑。又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附卷足參,足認其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3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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