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若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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