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明達 被告 黃慶彬 上列被告黃慶彬因過失傷害案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61號),經原告王明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