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崇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216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徐崇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徐崇祐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第2、7、8行所載被害人「 張吳麗美 」等人,應更正為「 張吳麗玲 」。
(二)起訴書附表部分:
1、編號1所載提領時間「105年6月3日『14時上午6分』」,更正為『下午2時6分』。
2、編號4所載提領時間「105年7月14日凌晨零時3分、『4時5分』」,更正為『4分、5分』。
3、編號7所載提領金額「依序提領『萬元』、1萬元」,更正為『2萬元』。
4、編號8所載提領地點「臺南市南區『康康路』」,更正為『健康路』。
5、編號11所載提領金額「1萬元1萬元、5000元」,更正為「1萬元、1萬元、5000元」。
6、編號12所載提領時間「105年7月『28日』」,更正為『27日』。
7、編號14所載匯款金額「126萬元」,更正為「15萬元」;所載提領金額「依續為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更正為「依序為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8、編號15所載在永樂郵局自動櫃員機之提領時間「105年8月『23日下午5時11分』」,更正為『24日上午8時37分』。
(三)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三、被告徐崇祐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提款,或再指示 王彥翰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鄭文惠 (經緩起訴處分)提款,顯係與該集團成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與該集團成員對於集團實施詐騙犯罪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核其所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與 陳韋旭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王彥翰、鄭文惠就上開起訴書附表編號所載參與行為,彼此間及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上開18罪,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量刑
(一)本院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詐騙款項,多次依指示前往提款機提款,或另指示王彥翰、鄭文惠提款,再將所提款項交予集團上游成員,使詐騙集團得以順取得詐騙財物,其行為危害社會治安,應嚴予非難,惟念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並非擔任直接詐騙被害人之分工角色,非屬集團之核心要角,參與之程度尚非至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之次數固有18次,然被告於行為時年僅21歲,涉世不深,所擔任「車手」角色,並未直接詐騙被害人,對於詐騙手法、過程及詐得金額均無所知,係居於犯罪鎖鍊之末端,惡性較諸集團內其他成員為低,且「車手」遭查獲之風險至高,報酬不多,而其於本案所獲之報酬合計僅約新臺幣(下同)2萬6千餘元(詳下述),是依此整體觀察,兼衡同案共犯陳韋旭、王彥翰經宣判之應執行刑刑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一)起訴意旨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其中編號1至15所示存摺、金融卡,檢察官主張是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供或預備供詐騙提款之用,核與被告於警詢所供是陳韋旭交付作為詐欺之用等語相符(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卷第26頁),而編號16所示手機,檢察官主張其內有被告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聯繫之資料,被告於本院供稱對於沒收無意見(院卷第163頁),是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於本院供稱,其擔任車手所獲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若係單獨或指示女友鄭文惠提領,則該2%報酬由其一人獨拿,若係指示王彥翰提領,該2%報酬則與王彥翰對分(院卷第163頁),是依此計算,其單獨或指示鄭文惠提領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8萬9700元,其指示王彥翰提領之金額合計111萬9000元,其因此獲有報酬2萬6984元(78萬9700元×2%+111萬9000元×1%),即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三)其餘扣案物,起訴意旨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附表:應沒收之扣案物編號名稱及數量1林杰毅第一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暨金融卡1張2 童冠霖 嘉義興嘉郵局(00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3 劉建佑 台銀羅東(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4劉建佑彰銀宜蘭分行(00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5劉建佑台北富邦羅東分行(000000000000)存摺1本6 黃憶涵 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行(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7黃憶涵台銀高加分行(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8 程志忠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9程志忠土銀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暨金融卡1張10程志忠兆豐國際商銀(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1張11 詹富翔 台企銀南投分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暨金融卡1張12詹富翔台銀南投分行(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暨金融卡1張13葉以加玉山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14玉山銀行(00000000000)金融卡1張15 陳昱志 合庫神岡分行(000-0000000000000)存摺1本16蘋果銀色手機1支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5216號
106年度偵字第1361號106年度偵字第1362號106年度偵字第4848號106年度偵字第5486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65號106年度調偵字第950號106年度調偵字第951號被告王彥翰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OOOOOOOOOOOOOOO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佳燁 律師被告徐崇祐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O樓之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被告陳韋旭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OO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 蔡孟哲 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O樓之O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韋旭於民國105年5月間起,邀約徐崇祐(徐崇祐涉嫌詐騙附表編號一所示張吳麗美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996號、第14917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王彥翰加入詐騙集團,並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張吳麗美等人佯稱投資可以獲取暴利或佯稱為友人以借款等云云,使附表所示張吳麗美等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之附表所示 林明憲 等人(涉犯詐欺罪嫌均另由警另案追查中)之金融帳戶,再由陳韋旭於105年8月4日前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安卓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4日後,交付附表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予徐崇祐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由徐崇祐本人或由 徐崇佑 指示王彥翰、徐崇祐女友鄭文惠(另案為緩起訴處分),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至附表所示金融機構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所示金額,所得款項均先交由徐崇祐,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得手款項係由徐崇祐交回予陳韋旭,陳韋旭再交回予詐騙集團上游,陳韋旭於105年8月4日出國後,附表編號十四至十九所示得手款項則由徐崇佑交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而陳韋旭、徐崇祐、王彥翰則依照每次參與詐騙所提領之詐騙金額,分別獲取1%、2%、1%之代價作為報酬。
二、蔡孟哲則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向不特定人取得金融帳戶後(蔡孟哲涉嫌詐騙 廖柏凱 等人金融帳戶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0539號等提起公訴,然蔡孟哲以廖柏凱帳戶作為詐騙工具部分不在該案起訴範圍),於105年8月14起日至8月31日間,以每本新臺幣(下同)1萬2千元之代價,販售予徐崇祐、王彥翰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共計販售張 嫚寧 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勃凱 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莿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2帳戶,供作詐騙集團用於附表編號十四、十五、十六號所示詐欺犯行,並由徐崇祐或王彥翰擔任車手提領),蔡孟哲並將上揭 張嫚寧 、廖勃凱帳戶相關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等交付予徐崇祐,由徐崇祐交付每本1萬2千元之代價予蔡孟哲,用以供徐崇祐、王彥翰提領附表編號十四、十五、十六號所示詐騙所得款項,而蔡孟哲即以此方式幫助詐欺。
三、 嗣經警 於105年9月8日中午12時5分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徐崇祐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OO樓之O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徐崇祐持有之金融帳戶存摺16本、金融卡7張、印章1枚、電子磅秤1臺、第三級毒品K他命2包(含包裝袋重0.36、0.33公克,徐崇祐涉嫌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警裁罰處理)、K盤1個、咖啡包2包、不明藥丸6顆、筆記型電腦1臺、讀卡機1臺、三星及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臺胞證1本、WIFI分享器1臺等物品;另由警於105年9月9日上午9時52分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王彥翰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00樓之0欲執行搜索時,當場在王彥翰住處前查獲王彥翰,並扣得王彥翰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
四、案經 吳林秀卿吳振煜陳杞秀 滿、 吳蘭芳簡連高秀鳳徐鈞柔江芷瑄林貝芬謝力菱陳榮明黃泳玲莊惠閔陳滿足謝瑞鳳謝孟震許瑋庭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陳韋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全部二被告徐崇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全部三被告王彥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全部四被告蔡孟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全部五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崇祐、王彥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業經具結)證明被告陳韋旭、被告蔡孟哲分別有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之事實六證人即同案被告鄭文惠(另為緩起訴處分)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證明被告徐崇祐係證人鄭文惠之男友,被告徐崇祐有騎乘機車搭載被證人鄭文惠,並指示證人鄭文惠,於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八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八所示金額款項之事實七證人即告訴人張吳麗玲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一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八證人即告訴人吳林秀卿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諮詢專線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二所示詐欺犯行全部九證人即被害人 尤永吉 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三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證人即告訴人吳振煜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四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一證人即告訴人 陳杞秀滿 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五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二證人即告訴人吳蘭芳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六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三證人即告訴人簡連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被告等有附表編號七所示詐欺犯行十四證人即告訴人高秀鳳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八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五證人即告訴人徐鈞柔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表數張證明附表編號九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六證人即告訴人江芷瑄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表數張證明附表編號十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七證人即告訴人林貝芬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八證人即告訴人 謝麗菱 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欺犯行全部十九證人即告訴人陳榮明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十三所示詐欺犯行全部二十證人即告訴人黃泳玲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十四所示詐欺犯行全部二一證人即告訴人莊惠閔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十五所示詐欺犯行全部二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滿足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十六所示詐欺犯行全部二三證人即告訴人謝瑞鳳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十七所示詐欺犯行二四證人即告訴人謝孟震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附表編號十八所示詐欺犯行全部二五證人即告訴人許瑋庭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十九所示詐欺犯行全部二六行動電話通訊軟體「紙飛機」翻拍照片、對話譯文證明被告徐崇祐、王彥翰有依被告陳韋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詐騙款項,並於提領完成後拍攝交易明細回傳等事實二七金融機構櫃臺或自動櫃員機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向附表所示提款地點自動櫃員機之所屬金融機構調閱提款影像之函文及回函證明被告徐崇祐、王彥翰及同案被告鄭文惠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金額詐騙款項之事實二八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數張證明被告徐崇祐、王彥翰有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之事實二九被告陳韋旭之入出境資料份證明被告陳韋旭於105年8月4日出境至105年8月28日入境之事實三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明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確係被告王彥翰,而被告王彥翰曾騎乘該機車前往提款之事實三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年11月2日營清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 鍾兆祥 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4日儲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林明憲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宗航 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4日儲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 王豐勝 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儲中心105年8月1日玉山個(存)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施保廷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 巫昱威 所申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7日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張慧平 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5年8月22日合金嘉義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 湯心怡 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05年8月19日嘉營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湯心怡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5年11月8日國立世苗栗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張嫚寧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5年9月26日雲營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廖勃凱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臺灣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105年11月14日高加營字第O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黃憶涵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號申登資料、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105年11月4日合金神岡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陳昱志所申設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證明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告訴人 吳張麗美 等有遭詐騙匯入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 林憲平 等人頭帳戶,並由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被告徐崇佑、王彥翰及同案被告鄭文惠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徐崇祐就附表編號二、三、五、八、十四、十五及被告王彥翰就附表編號四、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
三、十四、十九所示各自參與提領詐騙款項之所為(其中被告徐崇佑附表編號一所示提款行為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996號、第14917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訴字第29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故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被告陳韋旭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指示被告徐崇祐提領詐騙款項之所為、被告徐崇祐就附表編號四、六、七、九至十九所示指示被告王彥翰及同案被告鄭文惠提領詐騙款項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嫌;被告蔡孟哲所為,則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徐崇祐、王彥翰、陳韋旭就附表所示參與之行為彼此間及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被告徐崇祐就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八所示提領行為與同案被告鄭文惠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扣案被告徐崇祐持有之金融機構存摺16本、提款卡7張,除被告徐崇佑之臺南育平郵局存摺1本、被告王彥翰之台新商業銀行海佃分行存摺1本、金融卡1張外,其餘均係被告徐崇祐、王彥翰所屬詐騙集團所有供作詐騙提款或預備提款之用;扣案被告徐崇祐、王彥翰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內有渠等與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聯絡之資料,故屬詐騙之聯絡工具,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物則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檢察官陳竹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甘東民附錄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時間/地點匯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提款影像提款人一告訴人張吳麗玲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3日上午11時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張吳麗玲佯稱為其友人,向告訴人張吳麗玲商借現款應急,致告訴人張吳麗玲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15萬元105年6月3日中午12時在彰化縣員林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臨櫃匯款林明憲所申設「臺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6月3日14時上午6分、下午2時7分、2時8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育平郵局」自動櫃員機依序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09至311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徐崇祐此部分詐欺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996號、14917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二告訴人吳林秀卿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3日下午1時19分前某時,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吳林秀卿佯稱為其女,因投資失利向告訴人吳林秀卿借款週轉,致告訴人吳林秀卿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30萬元105年6月3日下午1時19分至新北市三重溪尾郵局臨櫃匯款謝宗航所申設「永康大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於105年6月3日下午1時31分至5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友愛郵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市○○區○○○街0號自動櫃員機依序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25至327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三被害人尤永吉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7日下午2時前某時,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尤永吉佯稱為友人之妻,向被害人尤永吉借款因應支票到期,致被害人尤永吉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13萬元105年6月7日下午3時3分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景美郵局臨櫃匯款王豐勝所申設「高雄民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6月7日下午3時19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13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6月7日下午3時25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永華東門市」自動櫃員機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14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國平門市」自動櫃員機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15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6月7日下午3時35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育平郵局」自動櫃員機6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16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6月7日下午3時37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康華店」自動櫃員機1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17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四告訴人吳振煜詐欺集團成員自105年4月間起開始以skybe向告訴人吳振煜佯稱投資香港博奕網店可獲取暴利,致告訴人吳振煜陷於錯誤,於105年6月13日開始,陸續依指示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20萬元(總金額430萬元,其中20萬元係匯至右揭鍾兆祥右揭帳戶內)於105年7月13日中午12時30分/不詳鍾兆祥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14日凌晨零時3分、4時5分,在臺南市中西區OO街華南商業銀行西臺分行」,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序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9,9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517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五告訴人陳杞秀滿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日上午11時,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陳杞秀滿佯稱其親戚,向告訴人陳杞秀滿借款周轉,致告訴人陳杞秀滿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10萬元105年7月1日下午1時52分至臺北市○○○路0段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臨櫃匯款施保廷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於105年7月1日下午2時31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府門市」自動櫃員機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19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7月1日下午2時35分、36分、37分、38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台南康樂三店」自動櫃員機提領4次各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20至323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六告訴人吳蘭芳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2日上午10時20分,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吳蘭芳佯稱為其友人,向告訴人吳蘭芳借款周轉,致告訴人吳蘭芳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10萬元105年7月12日上午11時5分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土地銀行華江分行臨櫃匯款巫昱威所申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12日中午12時7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新永華門市」自動櫃員機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46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於105年7月12日中午12時16分、17分、17分、18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安平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4次各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47至350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七告訴人簡連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7日晚上8時5分,撥打電話向告訴人簡連佯稱其親戚,向告訴人簡連借款周轉,致告訴人簡連陷於錯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3萬元105年7月18日中午12時26分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匯款轉帳鍾兆祥所申請「華南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18日中午12時56分、57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臺南康樂三店」自動櫃員機依序提領萬元、1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522至523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八告訴人高秀鳳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9日上午10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高秀鳳佯稱為其友人,向告訴人高秀鳳借款周轉,致告訴人高秀鳳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30萬元105年7月20日下午2時2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聯邦商業銀行」臨櫃匯款張慧平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20日下午3時5分、6分、7分、8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臺文南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4次,每次3萬元,共計1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292至295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7月21日凌晨零時7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中臺南分行」自動櫃員機1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296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7月21日凌晨零時40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臺南新和店」自動櫃員機2萬90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297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提款九告訴人徐鈞柔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16日下午4時40分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徐鈞柔佯稱網拍購物訂單設定錯誤,致告訴人徐鈞柔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2萬9980元105年7月23日下午6時45分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張慧平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23日下午6時47分、48分、49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運河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3次,每次2萬元,共計6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299至301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十告訴人江芷瑄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23日下午4時40分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江芷瑄佯稱因其友徐鈞柔轉出金額需再借用另一帳戶以利轉回,商請告訴人江芷瑄出借帳戶使用,致告訴人江芷瑄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2萬9985元105年7月23日下午6時3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於105年7月23日下午6時57分、58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南臺南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02至304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2萬9985元105年7月23日下午6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於105年7月23日晚上4時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南門城門市」自動櫃員機40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05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8000元105年7月23日晚上7時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存款十一告訴人林貝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23日晚上8時12分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貝芬佯稱網拍購物訂單設定錯誤,致告訴人林貝芬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2萬6000元105年7月23日22時39分許至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附近「統一便利超商」以提款機存入現款張慧平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23日晚上10時45分、46分、47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康樂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1萬元、50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06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於105年7月24日零時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赤崁門市」自動櫃員機10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07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十二告訴人謝麗菱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7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謝麗菱佯稱為其友人,向告訴人謝麗菱借款周轉,致告訴人謝麗菱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15萬元105年7月27日下午1時39分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石牌郵局臨櫃匯款湯心怡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28日下午2時23分、24分、25分、26分、27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5次,每次提3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34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十三告訴人陳榮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7日中午12時,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陳榮明佯稱為其女婿,向告訴人陳榮明借款周轉,致告訴人陳榮明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45萬元105年7月27日、28日至花蓮縣吉安鄉仁里郵局臨櫃匯款30萬元湯心怡所申設「嘉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27日下午4時11分至13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臺南長城成店」自動櫃員機連續提領5次,每次2萬元,共10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36至340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於105年7月27日下午4時17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南西華郵局」自動櫃員機5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41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於105年7月28日下午3時19分、20分、21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文元郵局」自動櫃員機6萬元、6萬元、3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42至344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105年7月28日至花蓮縣吉安鄉仁里郵局臨櫃匯款15萬元湯心怡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7月28日下午3時19分、20分、21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文元郵局」自動櫃員機依序提領3萬元、3萬3萬元、3萬元、3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342至344頁陳韋旭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十四告訴人黃泳玲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18日某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黃泳玲佯稱為其友人,向告訴人黃泳玲借款周轉,致告訴人黃泳玲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126萬元105年8月18日在不詳地點提款後,填寫轉帳匯款單張嫚寧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8月19日凌晨零時0分、1分、2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自動櫃員機連續提領4次,依續為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65至466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於105年8月19日上午8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自動櫃員機1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67頁上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於105年8月22日上午9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自動櫃員機1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67頁下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8月23日上午9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自動櫃員機3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68頁上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提款於105年8月23日下午5時11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OO街OOOO「友愛街郵局」自動櫃員機1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68頁下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鄭文惠提款(鄭文惠涉嫌詐欺罪另為緩起訴處分)十五告訴人莊惠閔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莊惠閔佯稱可為其投資牟利,請告訴人莊惠閔投資賺錢,致告訴人莊惠閔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1萬元105年8月23日下午1時2分,在雲林縣林內鄉九芎村「統一便利超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張嫚寧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8月23日下午5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友愛街郵局」自動櫃員機1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68頁下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鄭文惠提款(鄭文惠涉嫌詐欺罪另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8月23日下午5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永樂郵局」自動櫃員機100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69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提款十六告訴人陳滿足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3日某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陳滿足佯稱為其合作廠商,商請告訴人陳滿足借款周轉,致告訴人陳滿足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6萬元105年8月24日下午4時3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匯款方式廖勃凱所申設「莿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8月24日下午4時43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友愛街郵局」自動櫃員機6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96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佑再指示鄭文惠提款(鄭文惠涉嫌詐欺罪另為緩起訴處分)十七告訴人謝瑞鳳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1日中午12時22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謝瑞鳳佯稱為其同事,向告訴人謝瑞鳳借款周轉,致告訴人謝瑞鳳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5萬元105年9月1日下午1時31分許,在臺中市福平里郵局匯款 陳韻茹 所申設「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9月1日下午1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7-11超商自動櫃員機5萬元南市警五偵字第1051101512號警卷第27至30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佑再指示鄭文惠提款(鄭文惠涉嫌詐欺罪另為緩起訴處分)十八告訴人謝孟震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1日下午4時36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謝孟震佯稱為其友人,向告訴人謝孟震借款周轉,致告訴人謝孟震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3萬元105年9月2日下午3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臨櫃匯款黃憶涵所申設「臺灣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9月2日下午4時1分、2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文元郵局」自動櫃員機2萬元、1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39848號警卷第45頁下圖、第46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佑再指示鄭文惠提款(鄭文惠涉嫌詐欺罪另為緩起訴處分)十九告訴人許瑋庭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5日中午12時22分,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許瑋庭佯稱為其友人,向告訴人許瑋庭借款周轉,致告訴人許瑋庭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10萬元105年9月6日中午12時53分,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臨櫃匯款陳昱志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9月6日下午1時15分、16分、17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自動櫃員機依序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76至477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於105年9月6日下午1時21分、22分、17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自動櫃員機依序提領依序提領3萬元、1萬元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0650378號警卷第478至479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徐崇祐,徐崇祐再指示王彥翰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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