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本件聲請人應提出銀行開立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且本件如為重新聲請,則應註明前次聲請之案件號碼,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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