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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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7號;104年執字第8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嘉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5日│103年8月21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撤緩│臺北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98號、104年度│偵字第205號│││撤緩毒偵字第57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簡字第41號│104年度原交簡字第84│││││號││事實審├──┼──────────┼──────────┤││判決│104年3月25日(聲請書│104年8月12日││││附表誤載為104年2月11││││日期│日)││├───┼──┼──────────┼──────────┤││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簡字第41號│104年度原交簡字第84│││││號││判決├──┼──────────┼──────────┤││確定│104年4月14日│104年9月1日│││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