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109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22號聲請人 陳祥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9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關於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抗告,核與前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