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瑞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瑞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瑞賢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彭瑞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等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新臺幣│││,以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1,000元折算││││壹日。│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4日│108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8│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年度速偵字第1185號│察署108年度速偵字││及案號││第135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事│││第2號││實├──┼─────────────┼─────────┤│審│判決│109年2月14日│109年4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判│││第2號││決├──┼─────────────┼─────────┤││確定│109年3月18日│109年5月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