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竹南信用合作社 後龍 │98年9月25日│30,000元│DA0000000│││││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