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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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竹南信用合作社 後龍 │98年9月25日│30,000元│DA0000000│││││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