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44號抗告人 賴國慶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賴國慶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抗告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8月。
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係因家中經濟艱難,故而犯罪,現已面對司法,接受制裁,請體恤有父母要奉養及子女要扶養,請求減輕其刑云云。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靜芬法官朱瑞娟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