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72號

原告 姚惟心

被告 劉祐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兩造合意移付調解,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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