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古家澄
       江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古家澄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被告江
佳俊之住所地是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其二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附之交通事故
相關調查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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