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林千源 相對人 林澤忠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姓名「 林澤宗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澤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