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靜雯 即文昌雞肉飯小吃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蘇燕梅 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