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2號原告 李怡薰 被告 黃勝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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