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秀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3年11月間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