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0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6日因遭人毆打,經送醫於高雄榮民總醫院急救,術後於97年12月2日轉院至嘉義朴子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因腦出血及呼吸衰竭經氣切使用呼氣器中,無法言語,亦無法到庭,此有高雄榮民總醫院97年12月10日高總管字第0970013201號、97年12月26日高總管字第0970017329號函及嘉義朴子醫院98年1月15日朴醫歷字第0980000097號、98年2月6日朴醫歷字第0980000487號函在卷可佐,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謝枚霏法官王碧瑩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