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旭鼎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潤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車輛協尋人事成本新臺幣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旭鼎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潤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車輛協尋人事成本新臺幣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