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5號

原告 蔡宗志

被告 林佑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

法官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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